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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说法】“危废”当“固废”处理,多家企业面临巨额罚款!

  近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二科在交叉执法检查中,发现某五金科技有限公司将废水处理污泥视作一般工业固废交由某环保公司申报并转移至某一般工业固废回收处置公司进行处置,多家相关公司被一并处罚!

案件情况

  当天,执法人员前往横沥镇某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检查,经了解,该公司主要从事五金制品加工,已办理环保审批及验收手续。酸洗、脱脂、磷化、清洗等工序产生的生产废水,经配套的废水处理设施收集处理后转移。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显示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属于危险废物,且设有危险废物储存室。现场检查时该企业正在生产,废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但执法人员发现,企业废水处理设施旁堆放有压滤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且危废储存室内未有危险废物存放。询问得知该企业的废水处理污泥等危废以及一般工业固废都交由某环保公司进行申报并分别转移到相关固废回收处置公司进行处理。

  调查发现,该企业在8月2日将废水处理污泥作为一般工业固废打包后交由上述某环保公司申报转移至某家一般工业固废回收处置公司进行处理,且未能提供有关废水处理污泥的转移联单及转移合同。

      经深入调查,执法人员发现该五金科技公司在2022年2月申报的包括含油废渣等种类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中,未如实申报废水处理污泥,后经该企业相关登记人员确认,该“含油废渣”实为废水处理污泥。经统计,2021年10月21至2022年7月28日,该公司共转移废水处理污泥超过77吨。

法律法规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及第五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规定,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项“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规定,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按照此款规定,涉嫌违法企业将面临60万以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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