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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说法】企业偷排废水遭居民“讨伐”,被罚86万!!

近日,望牛墩镇生态环境分局依法对东莞市巴斯特润滑油有限公司偷排污染液体的违法行为作出顶格处罚86万元,这是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该镇对偷排企业开出的最大罚单。

     芙蓉沙村网格管理员接到群众举报称,该村的东莞市巴斯特润滑油有限公司疑似有偷排污染液体情况。网格管理员立即前往核查,发现该企业的一条暗管排水口正向周边的农田水渠和河涌偷排大量的绿色污染液体,严重污染周边生态环境。且不少获悉情况的村民正聚集在该公司大门口,向公司负责人讨要说法,群众反应强烈。网格管理员紧急通过手机的“智网工程”APP系统上报至镇“智网工程”指挥调度中心。中心研判后立即启动联合处置机制,召集镇生态环境分局、镇应急管理分局、镇水务局、芙蓉沙村委会火速赶至现场进行联合执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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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执法人员现场勘查发现,该企业生产车间一个隐蔽阀门管道正向河涌排放大量的绿色液体,执法人员当即责令企业负责人关闭私设的排污暗口,及时采取措施回收处置排水渠道的绿色液体,对被污染的河水进行清污处理。经检验,绿色液体的污染物主要是防冻液的废料液体。执法人员现场对该企业的防冻液生产设备予以查封停产,依法对企业作出顶格处罚86万元,并追究该公司法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私设暗管超标排污 依据哪条法律处罚?

     对于私设暗管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不太一致,到底该如何处罚呢?

     私设暗管超标排放水污染物在客观上应为一个行为,即利用私设的暗管排放超标的水污染物。但是,私设暗管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这样一个行为又同时违反了不同的法律规范,此种情形类似于刑法理论中的想象竞合。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作为评价对象的也只有一个行为。

      按照《水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与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法律责任均是“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而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通过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由此可见,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与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相比,除了“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法律责任外,还有行政拘留综上所述,私设暗管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进行处罚,即应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和《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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