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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说法】擅自减少活性炭装填量和更换频次,一企业被罚3.091万元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18日,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某企业从事年产1000吨环保型塑粉项目生产,在挤出、压片工段生产过程中有废气非甲烷总烃产生,配套建设有光氧+活性炭废气处理装置。现场检查时发现,根据环评报告表,该企业年产1000吨环保塑粉项目废活性炭年产生量为1.675吨,产废周期为3个月,按此测算的活性炭箱中活性炭填装量应约为420kg,但该企业目前安装的活性炭箱中活性炭填装量仅为45kg,远低于环评要求的活性炭填装量。另外,根据该企业竣工验收材料,该企业年产1000吨环保塑粉项目实际年废活性炭产生量为1.45t,与环评报告表基本一致,但调查发现,该企业环保型塑粉项目2020年7月至2022年2月实际生产量已超过1000吨,但在此期间,该企业只更换过两次废活性炭,共计为0.0827吨。

处理结果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2022年6月16日,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该企业改正违法行为,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罚款人民币3.091万元。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六)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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